关于印发蚌埠市创新能力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k8凯发天生赢家

2016/10/26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创新能力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9月11日

蚌埠市创新能力评价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创新型城市建设,科学评价各相关单位创新能力,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4〕8号)、《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蚌发〔2014〕1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价对象为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市人才办(市委组织部)。

   第三条 每年第一季度由市科技、统计部门对各县区和相关单位进行创新能力评价,适时联合发布县区创新能力评价结果。评价结果纳入市党政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第四条 根据《安徽省市县创新能力评价实施细则(试行)》设定评价指标。

   1.以《安徽省县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为基础,制定《蚌埠市县区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评价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创新能力总体水平和进步情况。采用多指标综合评价方法加权平均计算,数据来源于市统计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等部门。

   2.以《安徽省市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为基础,制定《蚌埠市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责任单位分解表》(附件2),评价相关单位创新能力水平和进步情况。考核指标在省考核中排名前5位的(出现并列的,并列位次和并列单位数之和≤6),在市党政目标管理考核中,给予牵头单位相应加分,配合单位按牵头单位加分的50%予以加分;排名后5位的(不含并列),在市党政目标管理考核中,给予牵头单位相应减分,配合单位按牵头单位减分的50%予以减分。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创新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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