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26
庐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庐阳区扶持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庐阳工业区管委会,临庐产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2015年庐阳区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2015年庐阳区加快高技术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2015年庐阳区鼓励企业上规模奖励政策》已经区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政策宣传。区各政策执行部门,各乡镇街道、庐阳工业区,临庐产业园区要加大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让企业多方面、及时地了解政策内容,扩大政策的知晓度和影响力,有效地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
二、要加强政策落实。区各政策执行部门要认真落实牵头责任,本着简便、快捷、效率高的原则,抓紧制定各政策具体实施细则,明确申报和兑现流程,及时予以兑现,增强政策的导向性、操作性和时效性。
三、要加强政策监督。区各政策执行部门、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估以及政策执行过程的审计监督,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动态调整、不断完善。
2015年6月18日
2015年庐阳区加快服务业发展政策
为加快推进我区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服务业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 3 5”政策体系的通知》(合政〔2015〕3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庐阳区加快服务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符合要求的本区服务业企业,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2.本政策适用于在庐阳区注册并纳税的服务业企业。凡符合纳入限额以上企业统计标准,但未纳入我区统计的企业不享受该政策。
二、扶持政策
(一)金融产品支持
3.设立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电子商务、特色楼宇、特色街区、总部经济等现代服务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规模根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确定,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同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贷款、担保等金融产品方面给予帮助和支持。
(二)事后奖补
4.对新建的独立电子商务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500万元的项目,按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专项资金支持,较高不超过50万元。市、区政策不重复享受。
5.对新建500(含500)—1000坐席的呼叫中心的电子商务(服务外包)企业,给予3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市、区政策不重复享受。
6.在线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1亿元的零售型电子商务企业,或年服务收入超1000万元(含1000万元)—1亿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其宽带使用费用、网络通信费用、服务器托管费用等,按实际支出的20%给予资助,较高不超过50万元。市、区政策不重复享受。
7.对新引进的金融、电子商务、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科研开发、科技成果交易、猎头公司、文化会展、移动互联网、广告、策划、传播、制作、k8凯发天生赢家的版权交易、软件开发等高端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入驻,且入驻以上行业的企业总数达5家以上的特色商务楼宇。经区商务和旅游局、区财政局认定,每新引进1家,给予楼宇物业管理企业(商业管理公司)和个人等招商主体2000元奖励;每新引进1家世界500强区域总部,给予招商主体1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新引进1家中国500强区域总部,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8. 对我区电子商务培训机构,年培训从事电子商务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通过电子商务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电子商务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1000人以上,且至少有500人在我区电子商务企业就业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9.每年度组织开展一次“庐阳区楼宇星级物业管理企业(商业管理公司)”和“庐阳区楼宇物业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对星级楼宇物业获奖单位给予2万元,先进个人给予2000元一次性奖励。
10.鼓励企业开展特色街区建设和改造,新获得.、省级特色商业街称号的,分别对投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三、附则
11.对符合产业规划,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关联性大、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的企业和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单位提出意见,报区政府研究批准后实施,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项目,不重复享受我区其他扶持政策。
12.凡符合本奖励政策的同一项目,不同条款的,不重复享受,按较优条款执行。条款内容涉及对企业财力贡献奖励的额度(含市政策中由区财政承担部分),除有明确规定外,均不超过企业年度对本区财力贡献部分。
13.申请奖励资金均按年度申报兑现,由申报单位或个人,于次年3月底前向区商务和旅游局申报,区商务和旅游局会同区监察、发改、财政、审计、统计、招商等部门在两周内一次性审结,并在相关媒体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批准,兑现奖补资金。专项资金当年兑现资金超出总量的,按企业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兑现,超出部分在下一年度予以兑现。
14.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奖补资金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确认政策贯彻执行到位。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行为,追回拨付的资金,并追究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政策条款由区商务和旅游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15.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15年以前区政府出台的相关产业扶持政策文件同时废止。
2015年庐阳区加快高技术服务业发展政策
为加快推进都市科技园创新发展平台和科技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两大平台”建设,促进高技术服务业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 3 5”政策体系的通知》(合政〔2015〕3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加快高技术服务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本政策适用于在本区域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扶持政策
(一)金融产品支持
3.设立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信息技术和数字内容服务业、研发与设计服务业、检验检测服务业等高技术服务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规模根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确定,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同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贷款、担保等金融产品方面给予帮助和支持。
(二)事后奖补
4.鼓励各类经济主体建设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对企业利用自身现有房产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使用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重点引进小微科技企业入驻并被认定省级和.孵化器的,分别给予创办企业50万元和100万元的扶持资金补贴。
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入驻孵化器、加速器创新创业。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经属地管理部门认定的新入驻企业,给予房租补贴。孵化类企业(年营业额不超过500万元)按实际实租用面积且较多不超过200平方米;加速类企业(年营业额大于500万元,不超过2000万元)按实际实租用面积且较多不超过500平方米给予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每月10元/平方米,第二年每月5元/平方米。
5.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或备案的各类新建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20万元资助。
6.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省、市各类从事产品研发、设计及技术服务中心、实验室等,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专项用于设备购置。
7.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对被新认定为.、省级、市级创新型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重新认定的企业不再奖励)。
对被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省、市高新技术企业,且入驻我区孵化器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省级、市级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8.鼓励企业成果转化。对企业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给予其所获国家拨款额50%配套资助,单个项目较高配套资助不超过50万元。
对当年获得国家和省科技、经济管理部门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支持的企业,按所获资金支持的10%予以配套,配套资助资金较高不超过20万元。
9.鼓励企业发明创造。企业当年发明专利新增申请量30件以上或发明专利授权10件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发明专利在获得授权后每件资助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授权每件资助1000元。对以本人名义申请发明、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专利且获得授权的(专利申请地址须在庐阳区范围内),分别给予每件1000元、500元资助。企业被新认定为贯标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
10. 鼓励信息化建设。对当年获得“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凡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1.鼓励企业购买标准化厂房。对年营业额不低于8000元/平方米,年税收不低于400元/平方米的入驻企业,给予购房款2%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补助,但是5年内不得出租或改变用途。
三、附则
12.对符合产业规划,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关联性大、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的企业和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单位提出意见,报区政府研究批准后实施。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项目,不重复享受我区其他扶持政策。
13.凡符合本奖励政策的同一项目,不同条款的,不重复享受,按较优条款执行。条款内容涉及对企业财力贡献奖励的额度(含市政策中由区财政承担部分),除有明确规定外,均不超过企业年度对本区财力贡献部分。企业年度发生环境污染和环保违法事件的、发生人员死亡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出现影响稳定的重大事件,各项奖励资助一律不予享受。
14.申请奖励资金均按年度申报兑现,由申报单位或个人,于次年3月底前向区经促局、区科技局申报,区经促局、区科技局会同区监察、发改、财政、审计、统计、招商、庐阳工业区等部门在两周内一次性审结,并在相关媒体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批准,兑现奖补资金。专项资金当年兑现资金超出总量的,按企业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兑现,超出部分在下一年度予以兑现。
15.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奖补资金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确认政策贯彻执行到位。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行为,追回拨付的资金,并追究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政策条款由区经促局、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16.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15年以前区政府出台的相关产业扶持政策文件同时废止。
庐阳区鼓励企业上规模奖励政策
为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建设全省金融和现代服务业先导区、引领区域发展的国际化都市中心城区,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 3 5”政策体系的通知》(合政〔2015〕36号)要求,结合庐阳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奖励范围
凡在庐阳区域内注册并纳税的企业,均属奖励范围。
二、 奖励政策
(一)“小升规”奖励
对当年达到规模以上条件(规模标准参照国家统计局相关制度规定),并首次入规的工业、零售业、餐饮业、服务业企业,且当年产值(或零售额、营业收入)增幅达20%以上(含20%),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上台阶”奖励
1.纳入我区统计范围的工业、零售业、餐饮业、服务业、建筑业、进出口企业,当年达到相应规模且增幅达10%以上(含10%),可享受相应的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工业产值首次突破2亿元、4亿元、6亿元、10亿元、12亿元,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万元、4万元、6万元、10万元、1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突破12亿元,每超过1亿元,给予1万元奖励。
(2)零售业、餐饮业零售额首次突破 2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40亿元,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万元、5万元、10万元、 2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突破40亿元,每超过1亿元,给予1万元奖励。
(3)服务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 8亿元,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6000元、1万元、2万元、6万元、10万元、1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突破8亿元,每超过1亿元,给予2万元奖励。
(4)建筑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亿元、4亿元、10亿元、20亿元、60亿元,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10万元、2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突破60亿元,每超过5亿元,给予5万元奖励。
(5)进出口额首次突破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1500万美元、2000万美元,分别给予6000元、1.2万元、1.8万元、2.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突破2000万美元,每超过500万美元,给予6000元奖励。
2. 符合三十岗西瓜地理标志品牌要求的,种植西瓜达到50亩、100亩的,分别给予每亩600元、8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西瓜、桃、西红柿新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且每个产品种植面积超过50亩或年产量超过10万斤的,给予每个认证5万元奖励。
(三)“高成长”奖励
纳入我区统计范围的亿元以上工业、零售业、餐饮业、建筑业企业,当年产值(或零售额、营业收入)增幅达20%以上(含20%),给予总量万分之一的一次性奖励;3000万元以上服务业企业、1500万美元以上进出口企业,当年收入(或进出口额)增幅达20%以上(含20%),给予总量万分之二的一次性奖励。
三、附则
1.本政策内同一企业符合多项条款的,不重复享受,按较优条款执行。
2.申请奖励补助均按年度申报,由申请单位或个人于次年3月底前向区经促局、商务和旅游局、住建局、农林水务局申报。区经促局、商务和旅游局、住建局、农林水务局会同区监察、发改、财政、审计、统计等部门在两周内一次性审结,并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批准,兑现奖励资金。
3.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奖补资金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确认政策贯彻执行到位。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行为,追回拨付的资金,并追究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政策由区经促局、商务和旅游局、住建局、农林水务局会同区发改局、统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4.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15年以前区政府出台的相关产业扶持政策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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