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26
各县市区经信委、商务局、财政局,滁州经济开发区、苏滁产业园相关主管部门: 为鼓励企业积较开拓国内外市场,特制定《关于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会扶持政策的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经信委 滁州市商务局 滁州市财政局
2016年8月5日
关于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会 扶持政策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经济协调、健康和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积较开拓国内外市场,推动企业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根据《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企业运行成本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滁政〔2016〕5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我市依法纳税,建立财务信息报送制度,生产经营中无违法违规行为且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企业,参加国内展览会,均可申请展览会展位补助资金。 第三条 市经信委、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参展工作,拟定年度参展计划,编制展位扶持资金预算,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四条 属上级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鼓励引导、要求企业参加并列入年度参展计划的国内展览会、经市政府批准由我市有关部门自主组织企业参加的国内展览会、企业为开拓国内外市场自主参加的国内外展览会,参展企业均可申请展览会展位补助资金。 第五条 企业参加国内展览会按以下标准予以展位补助: (一)属上级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鼓励引导企业参加并列入年度参展计划的国内展览会(如广交会),每使用1个国际标准展位按展位费的50%予以补助,较高补助限额为1.5万元;在同一个展会上使用2个国际标准展位的,较高补助限额为2.5万元;在同一个展会上使用3个及3个以上国际标准展位的,较高补助限额为3.5万元。企业按要求特装参展的,每个展会特装面积超过36(含36)平方米的,补助1.5万元;特装面积超过72(含72)平方米的,补助3万元。补助资金由受益财政负担。 (二)属上级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要求企业参加并列入年度参展计划的国内展览会(如中国(合肥)国际家用电器暨消费电子博览会),参展企业的展位费由市财政予以全额补助。 (三)经市政府批准,由我市有关部门自主组织企业参加的国内外展览会,参展企业的展位费由市财政予以全额补助。 (四)属企业为开拓市场自主参加的国内展览会,每个展览会按展位费的50%予以补助,较高补助限额为1万元人民币。补助资金由受益财政负担。每个参展企业年度累计较高补助限额为5万元。 企业参展项目已获得上级有关部门资金扶持的,原则上不再享受本规定内的扶持政策。 第六条 市经信委、市商务局每年3月底前下发年度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通知要求提出申请并报送申报材料。市经信委受理工业企业申报,市商务局受理商业企业申报。 第七条 办理程序 1、申报。滁州市经开区、苏滁产业园企业向所在园区经济运行局提交申报材料,园区经济运行局正式行文转报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直企业直接向市经信委、市商务局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1)企业参加展览会补助申请表; (2)企业认购展位合同或含展位价格的参展确认书复印件; (3)企业支付展位费的银行汇款凭证或实际发生的展位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当年纳税证明。 2、初审。市经信委、市商务局按照项目申报条件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拟定符合条件项目名单,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依据评审意见,通过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比对筛选符合要求的项目(申报企业或法人为失信被执行人,不予申请资金支持),共同确定拟支持项目名单。 3、公示。经确定拟支持项目名单在市经信委、市商务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报市政府审批。 5、拨付。市财政局、园区财政部门按照市政府审批后的项目办理资金拨付。 第八条 各县市区经信委、商务局、财政局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会扶持政策的实施办法,并报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企业参加境外展览展位补助按照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由企业向当地商务局申报。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市经信委 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 2016年7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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